邵丽推出长篇小说《金枝(全本)》******
《金枝(全本)》书封 人民文学出版社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应妮)作家邵丽的最新长篇小说《金枝(全本)》日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出。这部作品被评论家们誉为“中原大地上的女性史诗”。
邵丽以恢宏笔触架构了一个庞大的家族故事,囊括了周氏一家五代人在近百年间经历的沧桑巨变。在与宏阔历史对话的同时,她也不忘把视角转向她熟悉的个体家庭,转向那些纠缠不清的父子、母女、婆媳、夫妻等种种关系,并以她独有的触角,伸向人物命运的深处,拷问、审视家族延续的意义、婚姻爱情对女性的塑造和改变。家族故事、革命故事、婚姻故事,伦理、爱情、血缘亲情??这些复杂因素缠绕在女性捍卫家庭、冲破命运、自我更新的成长历程中,终以不可遏制的力量使中原千年故土新生。
人民文学出版社总编辑李红强指出,邵丽是一位勤奋的作家,也是一个有野心的作家,在她心中有一个不断需要抵达的文学理想。也基于此,邵丽对待写作这件事极其认真。《金枝(全本)》在出版前被反复打磨,几经彻底修改,是一部充满作者诚意的作品。从《金枝》到《金枝(全本)》,邵丽实现了一次完美蜕变。她打开叙述维度,在现实中曾无法原谅的亲人身上寻找到写作突破,转换不同的叙述视角全面再现家族史诗。尤其是对家族几代女性内心的探索,非常具有开拓性,堪称“中原大地上的女性史诗”。
在中国作协副主席、评论家李敬泽看来,邵丽是一位具有强大文化自信和性别自信的作家。她的写作直面了当代史的叙述难题,在时代变迁中重建了当代的家族叙事。邵丽面对的生活世界不是《白鹿原》的传统家族世界,而是在这个时代重新把家族和血缘的联系以及由此而来的情感和社会联系作为一种想象对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该书的主要价值不仅仅在“史诗”层面,更是从人类学意义上让读者看到这个时代的人们是如何重新面对这些生命中的基本联系,如何在生命的基本联系中重新发现和确立自己生命的意义。无论在生活中,在历史的发展中、时代的变化中,还是在文学的书写中,这都是非常敏锐也非常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向度。
中国作协创研部主任何向阳表示,《金枝(全本)》是中国作家协会“新时代文学攀登计划”的入选作品,这部作品写的是中原女性,但它并不局限于“中原大地上的女性史诗”这样的概括,它还写了家族、乡土,写了家庭结构、血缘关系等等,涉及面非常广博,这样一部作品确实让我看到《金枝(全本)》是一部心血之作;甚至有些部分看了之后非常心痛,可谓杜鹃泣血之作。邵丽能够写到血缘关系中深层次的既亲又爱、相爱相杀,这些非常复杂、非常丰富、非常疼痛的部分,确实我们都有各个层面的亲身经历。当然不同家庭的幸福和不幸都不一样,但她确实写出了一种普遍性。尤其是在下半部,她完成了“女娲补天”的故事,这个“天”就是人与人、亲人与亲人、血缘与血缘之间原有的一种撕裂、抵触、冲突、焦灼、紧张等等,基本上是一种分裂的状态,但是最终达到一种和解与升华,让大地重新恢复了生机。
“邵丽老师非常让人敬佩的地方是她特别锐利地把我们难以直视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都非常尖锐地呈现出来,尤其是女人和女人之间、女儿和女儿之间、前妻和现妻之间这样复杂的关系。”评论家、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张莉说,很难讲哪位是完美女性,书中并没有一个完美女性,但各种女性形象都在这里。如灯光底下的女性朱珠和暗影里面的穗子,作者把她们放在一起,在一个家族内部完成历史意义上的对话,这应该是这部作品被誉为“中原大地上的女性史诗”的原因。(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