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贞昌正式率“内阁”总辞 新旧“内阁”31日交接******
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机构负责人苏贞昌今日(30日)主持行政团队临时会,会中通过“内阁”总辞案,随后全员循惯例拍摄大合照。台当局新行政团队负责人陈建仁29日已公布第三波“内阁”名单,苏贞昌今天率“内阁”总辞后,新旧“内阁”交接安排在31日。
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27日举行记者会,宣布台湾地区前副领导人陈建仁将任新行政团队负责人,陈建仁随后展开征询事务。
陈建仁当天晚间便公布首波人事名单,行政团队副负责人为郑文灿、秘书长由李孟谚留任、政务副秘书长何佩珊续留、发言人为陈宗彦。另外,8名政务委员部分全数留任。
各部门负责人方面,有经济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王美花、劳动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许铭春、“海委会”新任负责人管碧玲、财政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庄翠云等。
征询第二天,陈建仁晚间公布第二波“内阁”成员名单,包括内政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林右昌、文化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史哲、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萧宗煌、教育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潘文忠、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蔡清祥、交通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王国材、卫生福利主管部门负责人薛瑞元及数位发展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唐凤。
此外,陈建仁29日表示,经与蔡英文商讨后,确认外事部门负责人吴钊燮、防务部门负责人邱国正、陆委会负责人邱太三留任。
郑文灿则表示,30日完成所有“阁员”名单确认,各部门副负责人人选也会在30日下午透过记者会完整对外说明。
而对于陈建仁接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少岛内网友留言表示:“不祈望就没失望”“无需期待”“觉得现在的执政团队,哪位来接任都没用,因为没有一位是专业的,更何况都是为己私利,有哪位真为台湾百姓做事,所以换谁做还是一样无解。”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盈彩网地图 |